以射击摊谋生的赵春华女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因为六支射击气球的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以射击摊谋生的赵春华女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这已经不是首例,根据媒体不完全的统计,近年类似案例全国至少20起。
由于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形成强烈的反差,加之当事人离异、生活困难等特殊因素,发生在天津的这起案件引发舆论超乎以往的关注和讨论。
焦点在于对公安部门关于非法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议,即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此标准与枪支实际杀伤力和枪支管理的初衷不符,造成打击面过大,是造成赵春华这样的“无辜者”获刑的关键所在。
由此引发对于所谓“恶法”的批判,“恶法非法”的声音再起,甚至有人认为“恶法”就不应该执行。
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普及一个常识。那就是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加之立法技术等客观限制,法律法规与复杂的社会现实出现冲突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并时常与公众普遍的认知产生矛盾。
如果我们发现法律存在缺陷,尽管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具体利益,但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和尊敬之情,而不是去破坏法律的秩序和稳定性,尤其在我们这个正在努力追求法治公平的国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每个人或群体都以“恶法非法”为借口抵制法律,结果只会摧毁社会对于法治的信仰。而且,这也不符合程序正义。“恶法”的判定以及法律的改善有固定的改良机制,我们应该遵循这种机制去改善他,而不是拒绝执行。
当然,这并不是为裁判者辩护,事实上,当面临这种境况时,司法部门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
就具体个案而言,裁判者可以利用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法律进行纠偏。以持有玩具枪被判刑为例,在媒体统计的类似案例中,大部分都被处以缓刑,还有少部分被处以管制,只有极少数人被处以实刑。
像赵春华这种“完全不了解法律意义上枪支的概念、标准,又无任何主观恶性,更没有因“持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个体,裁判者是否可以考虑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重新厘定,譬如,根据《刑法》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
从宏观制度上来说,当某一问题连续不断出现并有重大争议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行动,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证完善,让法律和现实不再脱节,避免类似的悲剧再现。
(原题为《摆射击摊获刑三年半 “恶法”该不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