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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之前,关于营改增部分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一直按之前的营业税比例执行,即营业税全部归地方;而传统增值税则是中央拿走75%,地方留25%。但现在情况变了,作为地方经济建设重要内容的招商引资,会受到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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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下称《过渡方案》)提出,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在未来2---3年内,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局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变动。
“五五”格局之后,对地方来讲,当然意味着传统增值税留成比例的提高和营改增部分增值税(即原营业税)留成比例的减少,方案的实施不会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但以往作为招商引资杀手锏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能没办法再拿来说事了。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各地不得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确实是百试不爽的“杀手锏”。2014年11月,为了整治税收等优惠政策产生的乱象,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文件要求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其中提出“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一石激起千层浪,62号文的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件规定的需要废止的优惠政策所承诺内容地方政府如何向企业兑现的问题,如果兑现,则违反文件规定,如果不兑现,则会出现大量的地方政府违约问题;二是在地方长期以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招商法宝的情形下,没有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招商怎么招的问题,尤其是对希望从比自身发展更好的地区引进企业的地方政府、园区来讲,这会极大地削弱企业迁入的动力。
在一片“热议”声中,62号文出台仅仅半年之际,2015年5月,国务院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对62号文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文件颁布之前的既出政策可继续执行,不再全面废止,从而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大面积地方政府违约问题。
举例来讲,如果说地方政府在2014年1月在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承诺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是十年,根据25号文件精神,鉴于此优惠政策是在62号文件出台之前,因此可执行至政策期结束,即2024年1月,期间地方政府需要按照向企业承诺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扶持奖励资金。
那么,问题来了。在《过渡方案》之前,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是固定的,因此地方政府只需按照约定兑现政策即可,而《过渡方案》在二至三年之后得以实施,那么这一分成比例如前所述势必要变。尽管税收的地方分成还存在省市两级再次分配的问题,但变化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省以下收入如何划分地方政府会自己确定,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以前的营业税、增值税省以下的分成都是各省制定。”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记者。
以2020年为参考时间节点,当然会面临政府返还税收的基数问题。如果该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为传统增值税,理论上,其返还基数将变大,相反如果是缴纳营改增部分增值税,则返还基数将减小。在这一理论结果下,地方政府届时如何兑现政策,成为时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传统增值税的返还,由于地方政府本身分得比例的提高,即便按照提高后的比例作为返还基数,其操作难度也并不大。而营改增部分增值税的返还,由于地方政府本身分得比例的减少,势必不能按企业原有预期给予返还,地方政府将再次面临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出现“违约”,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在过渡期内,尽快与投资企业达成新的因应政策。《过渡方案》对地方招商引资的影响还在于,对于传统增值税企业政策吸引力将增大,而对营改增企业的政策吸引力则减小。究其原因,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压力等原因,在62号文、25号文出台之后,一直暗度陈仓,变相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暂不讨论这些举动的合法性,仅就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种事实做法给予关注。在地方政府继续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的前提下,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意愿,而税收返还的基数变化又直接影响优惠力度。因此地方政府同样需要对《过渡方案》实施后,自身吸引企业投资的能力进行评估,是否需要进行产业调整、如何减少方案可能带来的投资减少,都是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然而,对于地方招商引资而言,除了上述政策性问题应对,提升自身软实力、在差异化发展中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才是长远发展之道。